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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敬惠琼与仪陇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行为违法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惠琼,仪陇县民政局,苏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仪行初字第11号原告敬惠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8月,住址:成都市温江区。被告仪陇县民政局,住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邓志文,系局长。第三人苏容华,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住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梁正甫,系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敬惠琼诉被告仪陇县民政局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的民政行政管理行为违法及赔偿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敬惠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敬惠琼撤诉处理。审判长 何 刚审判员 李春涛审判员 易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 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