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李思佳与李君清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佳,李君清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李思佳,女,201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曲沟镇陈家井村59号。法定监护人:王敬,女,1991年5月28日生,汉族,系李思佳之母。被告李君清,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思佳诉被告李君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思佳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思佳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佳撤回对被告李君清抚养费纠纷的起诉。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