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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兆普诉遵义医学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普,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张兆普,男,汉族,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喻田,系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普诉被告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兆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兆普承担。审判员  龚前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