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金贵与眉山东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孙金贵。被执行人眉山东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琳,董事长。孙金贵与眉山东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合同纠纷一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4)眉民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金贵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金贵同意被执行人眉山东坡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从2015年4月起,每月至少履行1.5万元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眉民终字第5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