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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秦宗山与张博人身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宗山,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245号申请执行人秦宗山,男,汉族,住址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张博,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执行秦宗山申请执行张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2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杭 军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