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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明与仲纪明、刘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仲纪明,刘默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朱明,;。被告仲纪明,;。被告刘默昌。原告朱明诉被告仲纪明、刘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明诉称,2011年12月20日,李玉梅、王玉军向原告借款1380000元,担保人为仲纪明、刘默昌,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合同约定利息按年息24%计算,违约金按借款总额20%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两借款人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两被告也联系不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8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李玉梅、王玉军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现海州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德培人民审判员  沈 燕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