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明与仲纪明、刘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仲纪明,刘默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334号原告朱明,;。被告仲纪明,;。被告刘默昌。原告朱明诉被告仲纪明、刘默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明诉称,2011年12月20日,李玉梅、王玉军向原告借款1380000元,担保人为仲纪明、刘默昌,还款期限为2012年12月20日;合同约定利息按年息24%计算,违约金按借款总额20%计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两借款人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两被告也联系不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8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李玉梅、王玉军的借款行为涉嫌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现海州分局)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德培人民审判员 沈 燕人民陪审员 余汶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