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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临海市琳国车辆配件厂与临海市君鑫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琳国车辆配件厂,临海市君鑫电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1136号原告:临海市琳国车辆配件厂。负责人:尚国满。被告:临海市君鑫电机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雪君。原告临海市琳国车辆配件厂为与被告临海市君鑫电机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海市琳国车辆配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