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勇与陈显才、王兴才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郜勇,陈显才,王兴才,谢碧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郜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显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兴才。一审第三人:谢碧鉴。再审申请人郜勇因与被申请人陈显才、王兴才、一审第三人谢碧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郜勇申请再审称:1、我虽然于2013年8月9日锁了门面房,但对房屋并没有全部所有权权能,一、二审判决认定我锁房即是收回门面缺乏依据;2、陈显才、王兴才直到2014年7月20日才搬离门面房,二审判决陈显才、王兴才赔偿我损失截止我锁门时间,遗漏了我要求赔偿损失至返还门面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郜勇申请再审的理由可以概括为从2013年8月9日至2014年7月20日的损失未被二审判决支持不当。郜勇在与陈显才、王兴才发生纠纷后,在并非紧急情况下,以锁门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同时也对陈显才、王兴才履行后合同义务造成障碍,致使自己遭受扩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该段扩大的损失不应由陈显才、王兴才赔偿。综上,郜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