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某甲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无刑初字第0020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甲,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8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无为县严桥镇龙林行政村烈王自然村尖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产资源。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鉴定,并经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予以认定,被告人何某甲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储量为7303.23立方米,重量19937.82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229285元。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被告人何某甲与严桥镇政府签定了《严桥镇龙林村盘龙湾老年公寓项目投资协议》。2013年9月5日县发改委下发了《关于给予严桥镇龙林盘龙湾老年公寓项目备案的通知》,同年8月19日,县规划局在产业投资项目布局审查时,认为该项目不在严桥规划区范围内,没有批准。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何某甲在项目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且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无为县严桥镇龙林行政村烈王自然村尖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石7303.23立方米,重量达19937.82吨,部分用于建设敬老院的塘口、路面平整及防洪沟整治等公益建设,部分用于销售,其销售收入用于补助挖掘机等费用。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229285元。2015年3月6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采矿许可证、证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书证;证人吴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7地质队鉴定报告、安徽省国土资源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甲非法开采灰岩矿石部分用于水库建设、防洪沟整治、公路建设等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何某甲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非法开采基于项目投资,系初犯,同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