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张渭霖与钟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渭霖,钟云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张渭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建祥。被告:钟云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渭霖与被告钟云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渭霖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云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渭霖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云盛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渭霖撤回对被告钟云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渭霖负担。审 判 员 崔 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熊丽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