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夹江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徐建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孔尧,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建洪,男,住夹江县甘江镇。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8796.42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建洪的车辆使用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等,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徐建洪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结果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