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傅光碧与鲜光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光碧,鲜光楠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223号原告傅光碧,女,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绍礼,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鲜光楠,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光碧诉被告鲜光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傅光碧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傅光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光碧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0元,本院予以免收,退还傅光碧。代理审判员 蓝世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