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立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卜新晨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新晨,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立保字第81号申请人卜新晨,女,1986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榆次区迎宾西街。法定代表人任保林,系董事长。被申请人任保林,男,62岁,住榆次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卜新晨与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卜新晨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银行存款2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杨秀伟以其位于榆次区昌兴小区10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马俊德以其位于榆次区南寺圪洞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银行存款2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秀伟位于榆次区昌兴小区102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晋中市房权证字第××号)、马俊德位于榆次区南寺圪洞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榆次市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宇文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