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田建军与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建军,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民初字第64号原告田建军。委托代理人刘其瑞。委托代理人田华伟,与原告系父子关系。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法定代表人冯德亮,董事长。被告张忠。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建军诉被告张家口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建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2元,减半收取7286元,由原告田建军负担。审判长 张跃武审判员 闫昊昀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素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