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清,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1900000262358)的存款2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