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清,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果,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17991900000262358)的存款2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