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执民字第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沈珊琴、姚楚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10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郑学筠。委托代理人周蓉蓉、陈真。被执行人沈珊琴。被执行人姚楚泉。被执行人湖州万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楚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拱商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沈珊琴、姚楚泉、湖州万成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沈珊琴、姚楚泉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美都广场商铺12号、杭州市莫干山路789-9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琰审判员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厉素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