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执审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天坩、徐术香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林天坩,徐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蕉执审字第67号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添,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曹高福,男,1967年9月5日出生,系蕉城区九都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天坩,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徐术香(曾用名徐素香),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0日以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违法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宁区计生征决字九都(2015)第0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征收社会抚养费4073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九都(2015)第0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2月11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送达了宁区计生催通九都(2015)第0025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宁区计生征决字九都(2015)第002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宁德市蕉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2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九都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0736元;三、被执行人林天坩、徐术香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丽丹审 判 员 王 鑫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