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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与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知识产权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费字第2、3号被执行人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社区44区五二队12号一楼101。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茶西三团工业区第1、2、3、4号第4栋五楼。法定代表人白斌。关于深圳傲迈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两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须缴纳一审受理费人民币若干元及二审受理费人民币若干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粤高法执费字第某、某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缔美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令。2015年5月4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人民币若干元。2015年5月19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后,本院已将人民币若干元汇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以支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二审受理费。2015年5月20日,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若干元汇付深圳市财政局诉讼费账户,以支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一审受理费。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华普工贸有限公司主动向深圳市财政局诉讼费账户补缴了受理费人民币若干元。至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若干元已从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执行完毕,本院(2015)深中法执费字第2、3号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小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