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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景瑞与郓城县圣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郓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杨景瑞,居民。被告:郓城县圣祥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纺织)。住所地:郓城县潘渡镇开发区。负责人:姜玉杰,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宏伟(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杨景瑞与被告圣祥纺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景瑞及被告圣祥纺织委托代理人朱宏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景瑞诉称,被告圣祥纺织自2014年6月份起购买我的编织袋,尚欠货款5060元未还。被告圣祥纺织为我出具欠条一份。后该剩余货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现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我支付货款506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圣祥纺织答辩称,1、原告没有提供双方买卖编织袋的任何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欠条也没有载明5060元是买卖编织袋的货款,且该欠条也没有载明原告的名字。2、原告提交的欠据没有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我公司与本案无关。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圣祥纺织法定代表人为穆培栋,姜玉杰系穆培栋配偶,担任圣祥纺织的会计,也是公司董事。原告杨景瑞在经营编织袋生意中,被告曾向原告购买编织袋。公司收货后,姜玉杰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内容为:“欠据今欠杨¥5060元¥伍仟零陆拾元正圣祥纺织姜”。庭审中原告杨景瑞申请对姜玉杰进行笔迹鉴定,被告提交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病历来证明姜玉杰患有××不能出庭,也不能进行笔迹鉴定。另查明,圣祥纺织法定代表人穆培栋于2014年9月底溺水死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工商登记材料、被告提供的病历等记录在卷,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圣祥纺织购买原告杨景瑞的编织袋,有被告公司董事兼会计姜玉杰签字的欠条为证,其上并注明圣祥纺织,因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圣祥纺织应将货款支付给原告杨景瑞。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杨景瑞申请对姜玉杰进行笔迹鉴定,被告又辩称姜玉杰患有××不能出庭也不能进行字迹鉴定,被告虽提交病历陈述姜玉杰患有××,但未向本庭提交相关部门的鉴定报告,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姜玉杰至今未来法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6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郓城县圣祥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景瑞货款506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郓城县圣祥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 晔审 判 员  滕 艳人民陪审员  张素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旭注: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