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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宏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宏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立民催字第29号申请人深圳市宏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206栋5层东508。法定代表人梅成,董事长。申请人深圳市宏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0500053/23020591号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壹歌伟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58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9月12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3月12日,收款人:深圳市宏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宏广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谭  文  英人民陪审员 丁  晓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