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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富成与何光彪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305号申请执行人王富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被执行人何光彪,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富成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025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何光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光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富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60元、执行费125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人王富成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02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