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郭茂荣、郭茂丽与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茂荣,郭茂丽,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701号申请执行人:郭茂荣,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郭茂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法定代表人:陈泽彬,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郭茂荣、郭茂丽违约金计13948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鼎兴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