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根庆与耿全杰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撤回部分诉讼请求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庆,耿全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1334-1号原告:杨根庆,男,汉族,1943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玛纳斯县。委托代理人:张新民,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全杰,男,汉族,1967年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庆与被告耿全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根庆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6716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庆撤回67164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根庆已预交1729.1元,余款1679.1元退还原告杨根庆。审判员 袁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