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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少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丙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153号原告马某甲,2010年11月5日出生,男,回族。法定代理人马某乙,1985年1月5日出生,男,回族被告马某丙,1989年7月11日出生,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洪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罕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