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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莉莉与郑权、吴雪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莉,郑权,吴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王莉莉。被执行人:郑权。被执行人:吴雪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7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吴雪松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雪松于2015年3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吴雪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宿州分行卡号为:62×××03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红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