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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裕刑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蔡某、银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银某,阿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年裕刑初字第0028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晓军。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银某,曾用名包银某。2013年12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月2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阿某某,曾用名娜娜。2013年8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10月18日被裕华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裕检公刑诉(2014)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银某、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银某、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银某向康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赌博机,并租赁石家庄市桥东区酒店地下一层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阿某某负责赌场管理,并雇用李某等人作为保安人员维护赌场秩序,雇佣周某等人作为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分,康某某委派仝某某负责调配维护百家乐、打鱼机等赌博机。2013年8月20日18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赌场查处,当场查扣���鱼机、百家乐等赌博机。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银某、阿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银某、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蔡某某辩称其没有开设赌场,也没有参与该游戏厅的经营管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以来,被告人蔡某某伙同被告人银某向康某某(另案处理)购买赌博机,并租赁石家庄市桥东区酒店地下一层开设赌场。由被告人阿某某负责赌场管理,并雇用李某等人作为保安人员维护赌场秩序,雇佣周某等人作为服务员为参赌人员上分,康某某委派仝某某负责调配维护百家乐、打鱼机等赌博机。2013年8月20日18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将赌场查处,当场查扣捕鱼机(两组18台)、百家乐(两组28台)等赌博机。公诉机关出示如下证据予以��实:1、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2013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银某以其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向我借钱。我前后共给银某30万元。一段时间之后我向银某催要借款,银某称其用这些钱开设了一间赌场,并称将借款折合成赌场的股份(三成股份)给我,当时我并未明确答复银某。从此以后我经常去酒店地下一层赌博场所查看和玩耍,我了解到赌场内有两组百家乐和两台打鱼机,并且银某负责赌场的全面管理,阿某某负责赌场收银,其余人员我不清楚他们叫什么,他们分别负责保安、上分、打扫卫生。公安机关在我车上查扣的POS机、人员名单和POS机打的小票是银某放在我车子上的。2、被告人银某的供述:2013年6月份,蔡某某跟我说现在开赌场挣钱,咱俩一起开一个赌博场所,我说行。蔡某某负责出钱,让我负责经营,我和蔡某某说好这事后,我就开始找地方,最后在酒店地下一层租的房子,我又通过朋友找康某某买了两组百家乐机和两台打鱼机。我又发布广告招聘了一些服务员,一直到8月6日才开始营业,2013年8月20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将赌博场所查处。这个赌场没有名称,赌场是蔡某某负责出资,我负责帮助蔡某某管理赌博场所,赌场一共投资了35万元人民币,这些钱都是蔡某某投资的,我是给蔡某某打工的,我在赌场就是一个经理,我受蔡某某管理,至于我的待遇问题,当时也没有说的很具体,就说挣了钱再说。我雇佣了大概十来个服务员在赌场工作,赌场服务员的分工是:分为两个班次,每个班次都有负责上分的服务员和保安。阿某某负责人员管理,赌场的人员具体姓名我叫不上来,赌场的保安负责看监控和搞卫生,赌场的账目由蔡某某管理,上分的服务员每天把收的钱放到吧台,蔡某某再从吧台把钱拿走,赌场每天��3、5个人来玩,每天的营业额我不清楚,赌场的规模为:占地400平米,两组百家乐(28台显示器)和两台打鱼机。服务员的工资由蔡某某负责发放,我不清楚。赌博机的玩法是:客人拿钱上分,百家乐机一元钱一分,打鱼机一元钱100分。赌场买康某某的赌博机花了大概12万元钱。蔡某某是具体出资人,赌博厅老板,我负责赌博厅前期筹办,正式营业后,我常招呼客人到赌博厅玩,蔡某某给我发工资,阿某某负责人事管理和给服务员、保安发工资。客人到赌博厅玩,把现金换成台面筹码,服务员把钱交给吧台的阿某某,客人不玩了按下机,服务员就到吧台把台面筹码找阿某某换现金退给客人,最后阿某某把每天总的营业额统一交给蔡某某。赌博厅资金是蔡某某提供,总共投资35万元。具体盈利后怎么给我分成没说,这个本身是暴利行业,我和蔡某某关系不错,他肯定��会亏了我。2013年7月中旬,我跟酒店签署租赁地下一层作为赌博场所,租金为每月4万元,押金2万元。我跟东方龙酒店谈好后,就跟蔡某某要钱,蔡某某拿出6万元给我,我就签署了正式协议。场地租好后,我就联系康某某,在他那购买了两组百家乐和两台打鱼机共花费12万元,这钱也是蔡某某给的现金,剩余的钱作为赌场的流动资金,由蔡某某管理。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我在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酒店负一层一不知名的赌博场所上班。2013年7月初,我通过一个叫马某某的朋友介绍到酒店负一层赌博场所上班。我刚开始干服务员,负责给客人上分,干了半个多月的时间,我当上了赌博场所人事经理。我当人事经理,负责赌博场所的工作人员的考勤、场所卫生。我管理着十一个工作人员的考勤,其中服务员四个,为周某、崔某某、霞霞、霞霞的同学娟娟。保安七个,为王某乙队长、二刚、李某、玉某丙、姓赵的队长、朋林、朋林的老乡不知姓名。服务员和保安分两班,每天上一班,休一班。服务员负责给玩百家乐客人上分,每月工资2300元,服务员干的好,勤快的多给200元,就给霞霞发过。给服务员发工资的方式是直接给现金,现金由“小军”发放。保安负责场所内外的监控、开门,通过监控看见熟悉的人让进来,不熟悉的不让进。赌博场所内的客人吵起来了,就维护秩序。保安每月2200元工资。保安干的好,勤快的也给奖励,但我没见过。保安工资的发放方式也是直接给现金,现金由“小军”发放。“小军”是赌博场所的头,我不清楚“小军”是不是老板。“小军”管理所有人包括我,“小军”负责给我们开会,发员工工资。我们赌场就一个吧员,叫“磊磊”,“磊磊”负责���吧台收客人的现金换成上分的卡,客人拿着换好的卡给服务员,让服务员帮着在机子上上分,客人如果赢了钱,拿着卡到吧台找“磊磊”换钱。“小军”直接管理“磊磊”,我不负责管理“磊磊”,也不进吧台。我的工资是2700多元,上班一个多月,半个月是以我当服务员工资发的,当上人事经理后没发过工资,给了2000元工资。赌场内有两台捕鱼机,有两组百家乐,开了一组关了一组,每组百家乐有十五个座位。捕鱼机的玩法是直接拿现金上分,百家乐的玩法是由客人到吧台用现金换成卡上分。上分方法是:一台捕鱼机100元10000分,另一台捕鱼机100元50000分,百家乐1元钱1分。赌场具体开了多长时间我不清楚,我2013年7月初上班就开着。赌场每天大概10多人玩,多少赌资我不清楚,我不负责管账。赌场内的防范措施有内外监控、防盗门,监控探头有几个,具体拍摄到哪我不清楚。监控室有两个保安负责监控,看门的一个保安,另外一个保安在场所外面巡逻。看监控的保安负责场所内外情况,具体工作制度“小军”负责给保安交待。看门及外面巡逻的保安,工作方式由“小军”负责交代。乔某负责赌博场所内电线、灯等的维修。还包括修理百家乐赌博机按键。赌场是磊磊负责收钱,如果磊磊不在赌场内,我就替他收钱,收完钱交给小军,小军管着我们,小军是我们老板。经辨认,被告人蔡某某即是供述中所称的“小军”。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就是拉几个朋友在赌场玩,赌场的老板给我点好处费,我在赌场内再放一些款。赌场的老板是一个叫包什么峰的,我在赌场内放过两次贷,一次是8月中旬给一个姓王的男子放贷15000元,第二次还是给这个姓王的放贷5000元。放贷一万元提好处费500元。我带马振法去过赌场。带客人去赌场玩是娜娜给我好处费,按人头给每人给100元到200元。没有领过好处费。经辨认,王某甲称银某为该赌场老板。经辨认,王某甲辨认出赌场老板为被告人银某。5、证人荣某证言:2013年7月,我的一个朋友介绍我到石家庄市桥东区酒店地下一层赌场当保安,我负责看赌场内的监控。一直干到8月。赌场内有两组百家乐,每组有十几个显示屏,还有两台打鱼机。保安有八个人,分两个班,我这个班有王某乙、李某、二刚。赌场的老板是小包和小军。我每月工资是2200元,干了一个多月,开了2000元。当时我在赌场上班时,我跟小包、小军关系好,没事了就在一起玩。赌场看上去是小包经营,实际上小军出资,让小包经营赌场。平时小包、小军在赌场呆着。小军开着一辆宝马Z4。娜姐是赌场经理,负责赌场工作人员考勤、发工资和场地管理。娜姐给我开的工资,直接给的现金。荣某对赌场老板银某和蔡某某的辨认,“小包”就是银某,“小军”就是蔡某某。6、证人李某的证言:2013年7月我到负一层赌场当保安。娜姐负责赌场的人事管理,平时在赌场收钱换卡。赌场共有8个保安,4个服务员,还有娜姐和他老公强哥。赌场基本上是24小时营业,共两个班。每个班四个保安,两个服务员。赌场老板是内蒙古人,娜姐喊他二哥。经辨认,李某辨认赌场老板为被告人银某。7、证人尹某证言:我小名叫二刚,在赌场负责看场子,赌场主要打百家乐和打鱼游戏。客人用现金下注,最少的是一二十元,最多的有上千元。我一个月工资是2200元。赌场的老板平常喊他二哥。有一个负责人是女的,4个服务员,8个看场子的,还有强哥,负责人叫娜姐或娜娜。老板不在时,她负责管理赌场,给我们发工资。强哥是娜姐的老公。经辨认,尹某陈述中称的赌场老板“二哥”,系被告人银某。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7月,我的一个朋友叫齐哥介绍我到赌场做保安工作,赌场的一个经理叫娜娜告诉我说主要负责场内秩序,工资每月2300元,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赌场内有两组百家乐机子,每组带十几个显示器,还有两个打鱼机。负责管理和给我们开工资的是一个叫娜姐的女子,还有一个叫包哥的男子和叫小军的男子,看样子赌场和他们有关系。经辨认,王某乙辨认出赌场老板为被告人银某。9、证人仝某某的证言:一个叫娜姐的负责收银,我是赌场赌博机厂商康某某派过去盯百家乐机子的,我从2013年6月中旬过去后,对百家乐主机进行过两三次调试。赌场的百家乐是康某某放到那的,他派我盯机子,给我发工资,发过两个月的工资,共4000元。赌场老板姓包���排行老二,内蒙人,听说是娜姐的哥哥。另外,我听保安王伟说蔡某某也是赌场的老板之一。经辨认,仝某某辨认出赌场老板为被告人银某,以及对康某某的辨认。10、证人周某的证言,我在赌场主要负责给客人倒水,送饭,上分。每月给我开2300元,没有提成,还没有开过工资。赌场主要经营百家乐,大概有28台显示器,打鱼机有两台。客人把钱给我们,我们负责给客人上分,百家乐是一元钱一分,客人在电脑上下赌注,最多一次可以押一万分,最少可以押十分。收了客人的钱交给吧台,娜姐负责收银。赌场平均每天有十几个人玩,赌场今天(2013年8月20日)盈利约4万元。11、证人乔某的证言,2013年8月中旬,我媳妇阿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在石家庄有工作,我从天津来到石家庄市到了赌场上班。阿某某在赌场负责记赌场人员上班情况。赌场内有两台打鱼机,两组百��乐赌机,每组百家乐机子是十几台显示器。我在赌场负责修理电路、赌场内部和外部的监控设备,修理百家乐赌博机的按键。12、证人许某的证言,我在赌场负责后勤保障。赌场老板是小军,开一辆宝马Z4。经辨认,许某辨认出被告人蔡某某为陈述中所称的赌场老板“小军”。13、证人林某的证言,我在东方龙负一层赌场赌博,玩过3次,主要是去玩百家乐,总共输了约4万元。我给服务员钱之后,服务员给我上分,一元钱一分,最多可以押一万分,最少可以押10分。我的赌资是从赌场内一放款的男子那里拿的。我拿一万元给放款的500元好处费。放款的男子直接给上分,我赢钱后就还放款的男子钱,如果输了就给放款的男子打欠条。放款的男子外号叫毛毛,老家是井陉的。我以前就认识毛毛,向毛毛借的4万元还没有打欠条。经辨认,陈述中所提及的放款人“毛毛”即王某甲。1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我在赌场玩过几次,主要是玩打鱼赌博机,玩过4次,输了约600元。15、证人耿某的证言,证明我在酒店办公室工作,负责酒店对外、对内合同签订工作。2013年7月8月,东方龙酒店对外租给一个叫包银某的男子。经辨认,耿某所称外租人为被告人银某。16、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1)扣押清单,证明从蔡某某处依法扣押账本一本、账单5页、员工工资表2张、银行小票43张、员工登记表11张、POS机一台及小票14张、东方龙贵宾卡(5000币的200张、1000币的200张、100币的400张、200币的200张)等。(2)照片,证明酒店负一层赌场情况,包括百家乐赌博机、打鱼机赌博机、账本内容、员工考勤表及工资情况。(3)合同,证明由耿某提供的2013年7月25日包银某和大酒店签订的租用大酒店负一层大厅、四个包间、洗碗间等地。(4)机动车档案资料,证明蔡某某名下有一辆宝马Z4汽车。(5)抓获经过。(6)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涉案赌博机共计46台(“捕鱼机”两组18台,“百家乐”两组28台显示器)(7)被告人银某、蔡某某、阿某某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合法有效。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银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电子赌博机供人赌博,被告人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工资,涉案赌博机46台,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某、银某、阿某某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蔡某某、银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提交悔过书,表示自愿认���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银某、阿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阿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查获的赌博机等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何亚辉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明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