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班友翠与周家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友翠,周家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79号原告:班友翠,女,汉族,1981年5月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家保,男,汉族,1974年11月生,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班友翠诉被告周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9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5000元,2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5000元。后原告急需用钱,要求被告归还此两笔借款,被告置之不理。原告万般无奈之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40000元借款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班友翠诉被告周家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2015年2月9日借条一张、2015年2月11日借条一张)中明确体现周家宝欠原告班友翠现金40000元,并不是被告周家保,而且被告周家保又不认可欠原告班友翠40000元,原告班友翠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周家保,故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班友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万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