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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童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贺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7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占魁审 判 员  贾 武人民陪审员  李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