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民一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56号原告童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贺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7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牛占魁审 判 员 贾 武人民陪审员 李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