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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慧超与被告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超,杨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29号原告李慧超,男。被告杨青,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慧超与被告杨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与原告有买卖合同关系的杨青与原告起诉的家住卧龙区安皋镇第五居民区的本案被告杨青不是同一人。本院认为,原告李慧超起诉的被告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慧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退还原告李慧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