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