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182号原告张某某,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