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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昔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吕瑞兵,男,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工作。被告乔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瑞兵,被告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婚后感情尚好,2012年全家三口人搬到我母亲家一起生活过,双方矛盾不断,经常生气吵架,不能忍受被告对我母亲的不尊重,2015年4月13日晚又为琐事发生大吵大闹,现矛盾越演越剧烈,感情趋于恶化,请求判决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感情很好。从2012年搬到原告母亲家有过矛盾,2015年4月13日晚也为小事发生过吵架,但自己没有骂过原告及其家人,双方至今仍在一起生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5年农历7月16日举行完婚仪式,于2007年4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乔智博,在南关小学读书,2007年7月27日在昔阳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以上事实双方陈述一致,应予认定。共同生活期间,为生活琐事曾吵架,但至今双方仍在一起生活,双方对子女及财产情况各自陈述了意见。综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孩子,双方本应和睦相处,但为生活琐事原、被告及被告家人发生矛盾,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系双方间及双方家人间缺乏交流沟通所致,但综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矛盾焦点。双方的婚姻还未到非离不可的地步,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相互之间应多沟通、多谅解,综观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婚姻还是应以继续巩固为宜。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令贤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