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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爱凤,陈桂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何爱凤,女,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永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平,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在1989年经被告姐姐介绍相识,双方在1991年12月24日领取结婚证。婚后1992年11月18日生男孩陈某甲,2009年8月29日生男孩陈某乙。原告认为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一开始感情一般,但近几年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主要原因在被告方。1、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经济问题和被告赌博而吵口打架;2、被告对原告及小孩缺少责任。被告经常对原告不予理睬,长期冷战,对小孩也缺少关心;3、被告经常赌博,并且因赌博而欠高利贷,原告及被告亲友劝说被告改正,但没有效果。综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离婚;2、次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12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992年11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甲,2009年8月29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陈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会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近几年,因被告会参与赌博,双方会因此发生争吵甚至打架。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从相识至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有时会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近几年,因被告会参与赌博,双方会因此发生争吵甚至打架,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双方并无大的、无法调和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平时多注重夫妻感情的沟通与交流,被告能改正缺点,夫妻之间存在的矛盾是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