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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金春、田菊与孙克来、赵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春,田菊,孙克来,赵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郑金春,男,住齐河县。申请执行人:田菊,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孙克来,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风华,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春、田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克来、赵风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齐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