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心伟、李心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376号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广众,理事长。被告李心伟。被告李心华。被告田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心伟、李心华、田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心伟所有的运输车辆鲁H×××××及鲁H×××××车辆和被告李心伟、李心华、田从斌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等额价值的财产,查封、冻结价值为209226.68元。原告微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李心伟所有的运输车辆鲁H×××××及鲁H×××××车辆和被告李心伟、李心华、田从斌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等额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为209226.68元。查封期间,车辆允许被告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