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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杨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