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800号原告杨某。被告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