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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爱华北京智建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樊锐黄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华,北京智建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樊锐,黄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437-1号原告刘爱华,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原告北京智建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滨河南路3号336室,组织机构代码67173904-1。法定代表人徐东才,总经理。被告樊锐,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被告黄蕾,女,汉族,1988年8月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黄蕾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其户籍地为河南省××马××组,本案应由河南省固始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河南省固始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黄蕾虽主张其户籍地为河南省××马××组,但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记录显示被告黄蕾居住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1号师大金融中心14层。综上,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黄蕾关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蕾的管辖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谭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