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京山宋调确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XX、京山县宋河镇名苑日用品厂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京山宋调确字第00006号申请人XX。申请人京山县宋河镇名苑日用品厂,住所地京山县宋河镇工业园区。代表人程继钊,执行事务合伙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XX、京山县宋河镇名苑日用品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XX、京山县宋河镇名苑日用品厂(以下简称日用品厂)因货款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京山县宋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乙方(日用品厂)截止2013年11月12日止欠甲方(XX)铁夹、纸箱货款37万元,已还款7.5万元,尚欠29.5万元。二、乙方确认并同意偿还甲方货款29.5万元,此款从2015年6月起于每月10日支付甲方2.5万元直至全部货款还清为止。若乙方任意一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视为债务全部到期,甲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方履行全部债务,并从欠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还清之日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秦必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陈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