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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孙申安与杜同生、陈树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申安,杜同生,陈树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743号原告孙申安,男,莘县农业局职工。被告杜同生,男,农民。被告陈树存,男,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5月25日,原告以被告同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申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善林助理审判员  种景凤人民陪审员  谢风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