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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廖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廖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4月13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