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顾叶辉与盛伟伟、盛火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顾叶辉,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盛伟伟,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盛火明,男,195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王水连,女,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2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有数个银行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此外被执行人盛火明与王水连有农村宅基地,农保每月七百余元,被执行人盛伟伟每月工资收入约18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综上我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处置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从节约司法资源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考虑,暂不宜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3)金民一(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涛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徐 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