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淄博天广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宗学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天广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催字第32号申请人:淄博天广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宗学波。申请人淄博天广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付款行为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绍兴县雷绣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红运针织厂、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3436285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50元,由申请人淄博天广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X X X代理审判员 ��吉飞代理审判员 吕 琪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 利 君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绍越催字第32号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淄博天广易财税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对其遗失的付款行为北京银行绍兴分行、出票人为绍兴县雷绣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红运针织厂、票面金额为50000元、汇票号码为313000513436285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0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0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绍越催字第32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承办法官:吕琪喆电话:0575-8858****邮寄样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219号越城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12000来款方式:汇款金额:650元汇款时间:2015年3月19日汇款人:宗学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