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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谢雅斌、彭满女与肖桂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雅斌,彭满,肖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谢雅斌。申请执行人彭满女。被执行人肖桂华。申请执行人谢雅斌、彭满女与被执行人肖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遂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0000元及其利息、受理费17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65687.57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96062.43元及其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4)遂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