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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蒲之银与被告蒲绍华、张全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之银,蒲绍华,张全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207号原告:蒲之银,男,生于1935年12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曲,旺苍县治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蒲绍华,男,生于1962年10月26日,汉族。被告:张全珍,女,生于1962年11月10日,汉族。原告蒲之银与被告蒲绍华、张全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之银撤回对被告蒲绍华、张全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蒲之银负担。审判员  何永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彦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