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孙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4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太平东路448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某,系该行职员。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被告孙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桂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