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与怀远县光明旅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怀远县光明旅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封正杰,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向世才,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光明旅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怀远县光明旅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267元,由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李丰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