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永伟与郑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伟,郑志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倴民初字第1199号原告:王永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宝,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永伟与被告郑志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会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4年7月2日被告由原告处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的话,被告自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给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