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安英江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英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492号罪犯安英江,又名安吴江,曾用名吴疆,男,197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英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安英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000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指派刑罚执行科干警李某1、李某2到庭履行职务,河北省保定市冀中地区人民检察院驻河北省保定监狱检察室检察员李志刚、牛成军及执法监督员齐亚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安英江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安英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英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