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8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婷婷与三弦转换(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8485号起诉人马XX,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马XX起诉称:我对京x劳人仲字(2015)第xxxx号案件仲裁未裁决的请求事项提起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x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支付2014年8月至10月咨询顾问费15000元、2014年7月拖欠工资的100%赔偿金15000元和垫付的办公费用595.8元。经查,马XX申诉至北京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xxx公司:1、支付2014年7月工资15000元及拖欠工资的100%��偿金15000元;2、支付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第二条约定的信息保密费30000元;3、支付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的2014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咨询费15000元;4、支付2014年7月应予报销的办公费用595.80元。北京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京x劳人仲字(2015)第xxx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x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XX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工资15000元;二、xxx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马XX信息保密费30000元;三、驳回马XX的其他申请请求。马XX自述于2015年3月20日收到仲裁裁决书,但其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马XX对京x劳人仲字(2015)第xxx号裁决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其起诉不应受理。故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马XX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雪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