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法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振西诉被告赵福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振西,赵福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谢振西,男,汉族。被告赵福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原告谢振西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福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谢振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福振撤诉的行为系原告谢振西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振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振西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