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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林发强、肖红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林发强,肖红艳,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地址贵阳市花溪区(原小河区)黄河路449号。负责人罗朝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元孝,原告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林发强。被告肖红艳。被告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四方河路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与被告林发强、肖红艳、贵州宏立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林发强、肖红艳的地址,本院查找不到其本人,诉讼文书不能送达,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2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小河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东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